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围绕单身独居者面临的生前失能与身后遗产处置困境展开 核心观点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意定监护和遗产继承制度存在范围过窄、缺乏操作细节等问题 导致其难以落地 无法有效保障特殊人群的权益 文章通过专访民法学者杨立新 提出了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细化意定监护操作与监督机制等修订建议 [3][4][8][10] 法定继承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现状与问题 - 当前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 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及侄子侄女等代位继承人 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姨等均非法定继承人 [7] - 法定继承顺序仅有两个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 [8] - 法定继承人范围窄且顺序少 导致在被继承人无有效遗嘱时 遗产无人继承并收归国有的可能性增大 这限制了自然人支配私人财产的权利 [7][8] -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在没有继承人或均放弃继承时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 [6] - 但遗产管理人制度缺乏具体程序规定和操作指引 民政部门履职面临实际困难 例如调取银行流水受阻 以及遗产能否用于操办后事无明确规定 导致“无据可依” [6] 关于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建议 - 学者主张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以保护私人财产权 倾向于将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8] - 建议在扩大范围的基础上 规定更多的法定继承顺序 例如四个或五个顺序 [8] - 在长期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 独生子女家庭普遍 亲属关系简单 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必要的 否则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8] - 建议民法典的修订可借鉴刑法修正案模式 颁布新的修正案 这种方式更方便且修改工程量较小 [9] 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改进建议 - 民法典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允许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以书面形式预先确定监护人 以备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0] - 当前意定监护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细节 难以实现全部功能 其生效需以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为前提 而该界定通常需经法定鉴定或宣告程序 程序艰难且耗时 [10][11] - 建议探索其他激活方式 如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生效条件(如住院昏迷) 甚至采用“自动激活”机制 当明显表现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征时即启动监护 [11] - 民法典未专门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这是一个缺憾 意定监护人可能侵害丧失自我保护能力的被监护人权益 因此专门监督十分必要 [11] - 部分地区正探索监护监督 如上海出台意见为民政司法部门提供规范指引 支持设立监护监督人 北京发布的指引也建议设立监护监督人并约定监督方式 [12] - 但地方意见或指引的强制性与指导性不够强 更好的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司法解释 但目前该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12] - 意定监护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公众知晓并提前规划 但目前太多人特别是老年人并不知道这一制度 需要社会各界加大宣传 打破传统观念束缚 [13]
独身者遗产处置困局何解?专家称应扩大继承人范围
第一财经·2026-01-14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