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修订背景 - 国家发改委于2026年1月15日发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14日 [1][3] -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遏制水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 [3] 规定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5] - 电力企业被明确为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5]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监督管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中心)负责技术监督管理服务 [6] 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 电力企业需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运行,蓄水和竣工前需分别通过安全鉴定 [8] - 电力企业应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保证主体结构完好和安全设施可靠 [8] - 电力企业应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按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安全信息,对已建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及病险坝,需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 [9] - 电力企业需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在汛期、枯水期、遭遇大洪水、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时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缺陷和隐患 [9] 年度详查与应急管理 -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监测资料,编制年度详查报告并报送大坝中心 [1][9] - 电力企业应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1][10] -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电力企业需按规定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并及时向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1][10] 水库调度与功能变更管理 -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运行调度规程,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9] -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任何功能变更方案需依法报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批准 [1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需报项目核准部门批准,且电力企业应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 [10]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与等级评定 - 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并评定安全等级,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检查后间隔可根据风险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超过十年 [14] -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破坏性地震等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需进行特种检查并重新评定安全等级 [14] -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评定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级坝在防洪能力、坝基状况、结构安全度、运行性态及近坝库岸稳定性等方面的具体条件 [14][15] -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如情况恶化也需降低水位,极端情况下可放空水库 [16]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 -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新建大坝在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需将蓄水安全鉴定资料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18] - 未完成安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大坝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注册证失效或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一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大坝,应退出商业运营 [18] - 大坝安全注册需符合取得核准手续、完成安全鉴定、具备完整资料以及有明确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等条件 [18][19] -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根据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和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相应登记证,甲级证有效期为五年,乙、丙级为三年 [19][20]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家能源局应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需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办理注册、接受检查,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23] - 电力企业如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可被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责任人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26] - 电力企业如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报告重大工程隐患,可被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26][27] - 电力企业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7] - 电力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测、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或未按规定保存运行资料,可被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 [27]
国家发改委发布重要征求意见稿!
中国能源报·2026-01-15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