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 [1] - 政策核心思路是坚持“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 [1][3] - 政策出台背景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5年产销量分别达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增长29%和28.2%,未来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预计2030年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2] 政策管理框架与核心思路 - 全渠道管理: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 [3] - 全链条管理: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 [3] - 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3] - 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 生产与编码要求 - 动力电池生产或进口企业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 [10] - 动力电池企业需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清晰、耐久且不易更换的唯一标识 [10] -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包含产品类别、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 [12]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及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13] 回收责任与体系 - 动力电池企业回收责任:需在销售省级行政区域设立与销售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信息,不得拒绝接收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14]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责任:需在销售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与销售量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网点及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程序,在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告知用户,不得拒绝接收维修企业、报废拆解企业移交的应回收电池 [15] -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建设、设施及作业需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16]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需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17] 综合利用规范 -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需依法办理投资核准或备案、完成环评、建设环保安全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登记 [18] -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综合利用 [19] -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合规回收服务网点 [20]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等法律禁止的领域 [22] 信息管理与溯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7] - 各类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电池编码、技术信息、销售、更换、回收、出入库等详细信息,例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车辆销售上牌后40日内报送销售日期 [18] -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平台查询必要的电池拆卸、拆解技术信息,但仅限用于本企业相关作业 [25] - 信息平台需依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多个部门有权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监督检查 [27] -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29] - 法律责任覆盖广泛,包括对使用禁用有毒有害物质、未履行编码标识义务、不履行回收责任、违规开展综合利用、信息报送违规、拒绝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如5万元以下、1万至3万元不等)以及撤销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资格等 [24][25][26][27]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附则与施行 - 办法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等术语的定义 [30] - 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产品准入或认证且仍在生产销售的车辆,需在施行后6个月内补充报送电池拆卸及必要拆解技术信息 [30] - 办法施行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旧规同时废止 [31]
工信部、国际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重要管理办法!
中国能源报·2026-01-16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