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的“保底工资”来了!容量电价水平参照煤电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贡献

政策核心内容与目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1月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旨在通过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优化市场交易,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4][15] - 政策核心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通过给予调节性电源(如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保底工资”(容量电价),引导其合理建设,在新能源出力不足时顶峰保供,在新能源充足时为新能源让路,从而促进新能源消纳 [5][13] - 随着新能源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其随机性与波动性对系统调节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现行机制存在保障力度不足、成本约束不够、各地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进行系统性完善 [5][6] 分类容量电价机制完善要点 - 煤电与天然气发电:明确将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 气电容量电价机制可参照煤电方法建立 [7][17][18] - 抽水蓄能:实行新旧项目区别对待 对于2021年633号文件出台开工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同时电站需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市场收益由电站与用户分享 633号文件出台开工的电站维持现行政府定价机制 [7][18]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可建立容量电价机制 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的比例进行折算(最高不超过1),并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 实行清单制管理 [4][8][19] 电力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优化 - 推动调节性电源公平入市:要求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特别是633号文件后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应自主参与市场,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10] - 优化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因此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 的下限,而根据市场供需、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 [10][22] - 鼓励灵活价格机制: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条款,各地不得强制签订固定价,并可要求年度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与现货价格等挂钩的灵活价格 [11][22]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建立 - 定义与目标:可靠容量指机组在系统顶峰时段能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是衡量顶峰能力的统一“标尺” 政策提出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根据可靠容量对各类机组进行统一补偿,不再区分机组类型,以促进公平竞争 [9][16][20] - 补偿范围与衔接:补偿范围可包括自主参与市场的煤电、气电和符合条件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并逐步扩展至抽水蓄能等其他机组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机组将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 [20][21] 对终端用户与行业的影响 - 对终端用户电价影响有限:政策明确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 对工商业用户,调节性电源成本回收结构“一升一降”形成对冲,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同时,政策有利于保障用电需求 [12]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政策有利于增强电力保供能力,调动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性 有利于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更好支撑新能源消纳 有利于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布局、加强经营管理与降本增效,推动技术创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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