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自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500元大幅提升至1000元,而按月与按季的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与现行优惠保持一致 [3] - 此次政策重大变化在于将起征点适用对象从“个人”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实现了制度规范统一与实质减负 [3][5] - 政策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通过明确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优化特定情形起征点适用规则等方式,加强了对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力度 [7][9] 政策内容与标准调整 - 按次纳税起征点大幅提高: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300-500元(实践中按上限500元执行)提高至1000元 [3][5] - 按期纳税起征点明确: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与现行实际执行的优惠政策一致 [3][5] - 适用对象扩大:起征点优惠的适用对象从原先仅限于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扩大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3][4] 政策影响与市场意义 - 减轻个人及小微主体税负:按次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意味着个人从事如授课、跑外卖、撰稿等零工活动,每次(日)收入低于1000元将免缴增值税 [5] -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将过去实践中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阶段性优惠,与制度规定的起征点规则进行了统一,有利于制度规范 [4][5] - 明确特定情形适用规则:对于自然人发生的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特定交易,不再适用按次1000元的起征点,而是参照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 [7][8] 税收征管配套措施 - 引入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成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类似 [9] - 征管与便利化并举:新规要求支付单位(如高校、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仅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9];同时,为便利自然人,规定无论通过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 [9] - 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组合拳,意味着对自然人增值税的征管正在系统性加强 [9]
个人每次挣钱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
第一财经·2026-02-01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