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答记者问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旨在通过分类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及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机制,并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以引导调节性电源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1][3][1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新能源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其随机性与波动性强,需配套调节性电源(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在出力不足时保障供电 [2] - 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面临新问题: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下降导致容量电价保障力度不足;抽水蓄能机制成本约束不足;各地气电与新型储能机制原则不统一 [3] - 完善机制旨在增强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以支撑新能源消纳、引导调节性电源科学布局与降本增效 [11] 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内容 - 煤电与气电: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气电可参照煤电方法建立容量电价机制 [3] - 抽水蓄能:对2021年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的电站,维持现行价格机制;对之后开工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电站自主参与电力市场,收益与用户分享 [4][5]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各地可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贡献等因素,建立容量电价机制 [5]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 可靠容量指机组在系统顶峰时段能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是衡量顶峰能力的“标尺” [6] - 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将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根据可靠容量这一统一“标尺”公平补偿,不再区分机组类型,以促进不同技术公平竞争 [6] 电力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的优化 - 推动公平参与市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633号文件后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应自主参与市场 [7] - 优化煤电交易价格下限: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而是根据市场供需与机组变动成本合理确定 [7] - 鼓励灵活价格机制: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年度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与现货价格等挂钩的灵活价格 [8] 对终端用户的影响 - 政策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10] - 对工商业用户,调节性电源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与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形成“一升一降”对冲,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有利于保障用电需求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