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705万给院长回扣247万,整治医药商业贿赂须“行贿受贿一起查”
第一财经·2026-02-03 15:08

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与特征 - 国家医保局通报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李某受贿案 涉案金额达272.05万元 其中绝大部分为骨科耗材回扣 供货商按供货总金额的35%支付回扣 累计供货705.46万元 回扣款达246.9万元 [2] - 该案是本月国家医保局曝光的第四起典型回扣案 此前已曝光黑龙江、重庆、山东等地涉及医生、医院院长及企业人员的贿赂案件 [2] - 医药商业贿赂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 干扰正常诊疗 妨碍公平竞争 加重医药负担 使销售竞争异化为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 [3] - 案件呈现典型特征 受贿方利用科室主任对耗材的决策权 优先选用给予高额回扣的贴牌耗材 行贿方将回扣计入供货成本 最终由医保基金与患者自付 [3] 商业贿赂的根源与危害 - 医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 背后是复杂的利益链条与制度漏洞 在高值耗材与药品销售领域 “带金销售”成为一些企业打开市场的潜规则 [3] - 高回扣、高提成模式驱动下 营销竞争异化为“贿赂竞争” 质量未必好但回扣高的产品可能占据市场 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抑制了行业通过技术创新与质量提升赢得市场的健康动力 [3] - 商业贿赂与医疗价格虚高互为表里 35%的回扣比例意味着产品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 这部分费用成为寻租与套利工具 并未用于提升产品疗效质量 最终加剧“看病贵”问题 加重患者与医保基金负担 [4] 治理措施与改革方向 - 国家层面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从行政执法到刑事打击 从医疗机构廉洁建设到医保基金监管强化 治理网络逐渐收紧 [4] - 带量采购改革的推进 通过“以量换价、招采合一”机制 大幅压缩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利润空间 从源头降低了贿赂诱因 [4] - 将依法依规对涉案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实施失信惩戒 体现了从单一案件查处到体系化治理的思路转变 [4] - 根除顽疾需多管齐下 包括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决策与监督机制 持续深化医药招采制度改革 以及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与智能监控 [5] “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法律依据与执行 - 行贿是贿赂犯罪的源头 需对行贿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提高违法成本 有效震慑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企业 [5][6]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贿受贿一起查”与“企业个人双罚制”有明确规定 禁止经营者贿赂交易相对方及相关人员收受贿赂 [6] - 违反规定的单位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最低十万元 最高五百万元) 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及收受贿赂的个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 “一起查”和“双罚制”已成为常态化执法原则 可借鉴建筑施工等领域“双黑名单”制度 对涉事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