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订与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于2026年1月9日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2] - 修订后的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2] - 此为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前两次修订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10月7日进行 [3] 总则与立法目的 - 立法目的是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4] -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活动 [4] - 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目的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4] - 建设原则包括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4]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资金保障与职责分工 - 国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需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5] - 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 [5]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6] -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6]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专业人才培养 [6] 设立条件与分级审批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五项条件之一,包括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8] -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8]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8]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需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8] - 省级自然保护区需由设区的市或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级政府批准 [9] 分区管控与范围调整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0] -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等 [10] - 设立后需及时完成勘界并设置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界线标志 [10] -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由批准设立的政府一并批复并依法公布 [10] - 因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范围的,需按原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政府批准 [11] -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政府批准方可撤销 [11] 规划编制与日常管理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在科学考察基础上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管理目标、措施,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 [12]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需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2] - 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3] - 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3] - 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13] - 国家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 [13] 保护措施与活动限制 - 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需制定科学方案 [14] - 核心保护区内除特定活动外禁止人为活动,特定活动包括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科研观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等 [14] - 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勘查、珍稀濒危物种野化繁殖和非破坏性标本采集、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14][18] - 对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4]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18] 居民安置与访客管理 - 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为前提 [15] - 根据保护需要确有必要迁出原有居民的,由有关地方政府妥善安置 [15] -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在区域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 [15] - 管理机构应加强访客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行为规范,完善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机制 [17]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9] - 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岸线向海一侧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 - 对违反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19] - 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1]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2] - 原有居民违反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2] - 开展允许活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利影响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 - 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3] - 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附则 -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国能源报·2026-02-09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