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遏制恶意低价竞争 ——解读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新政
仪器信息网·2026-02-28 17:02

文章核心观点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为遏制政府采购中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该方案从采购需求管理、异常低价审查和合同履约验收三个层面入手 旨在通过科学制定需求、精准识别低价和严把履约关口来规范市场秩序 保障采购质量[1]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是防范异常低价的前提和根本 需求过于笼统会导致供应商报出无法认定的异常低价[2] - 采购人应充分做好市场调查 通过查询同类项目中标信息及开展咨询论证 了解市场价格及行业标准 形成清晰明确的采购需求并设定最高限价 为供应商报价和专家评审提供依据[3] - 因需求不明确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例如某估算价1.9亿元的生态环境整治项目 因技术方案存在偏差和错漏导致流标[4] - 对于混合类货物或服务项目 应合理划分标包以吸引专业供应商 防止因专业跨度大导致供应商报出无法认定的异常价格 例如某单位采购内部医疗服务机构项目未分包 导致中标医院无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以自备设备方式履约 与采购需求不符且增加后续成本[5]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 应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将运营、维护、升级和耗材供应全部纳入需求范围 防止“低价中标 高价获利”现象 例如某医院300万元预算的医疗器械中标价仅1000元 是典型的“设备低价中标 耗材高价盈利”[6] - 此类项目需进行全生命周期调查论证 测算后期维护和耗材成本 并要求供应商对此报价 评审时需将项目本身报价及后期维护耗材费用均列为价格评审因素 并要求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以低于承诺价提供服务[7]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采购文件需明确 当供应商报价出现异常低价时 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审查程序[8] - 异常低价情形包括: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9];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1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11];以及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11]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第1至第3项情形的数值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11] - 审查程序责任主体是评审委员会 供应商在评审现场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为评审委员会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允许借助互联网查询但须遵守评审纪律 审查过程及结果需记录归档[12] -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需关注异常低价情况 若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审查 应依法纠正并追究专家责任 例如某投诉案例中 财政部门发现存在异常低价问题(一家供应商报价不到项目预算四分之一)后启动监督程序 认定该异常低价为无效投标 责令重新采购并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理[12][13]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合同履行和验收是防范异常低价中标的最后“防火墙”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人[14] -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和供应商澄清或承诺签订合同 当异常低价供应商中标时 需将其作出的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体现在合同中 并醒目标注惩戒性条款[14] - 采购人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监督供应商履约并组织验收 货物项目需核对供货清单和技术参数 服务项目需按标准考核 分期项目可分期验收 对不合格内容需督促整改或按合同惩戒[15] - 对于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可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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