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旨在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1] - 规定共十二条,系统梳理境内外实践,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1] 适用主体与证券范围 - 适用主体包括: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者 [1] - 适用证券范围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监管要求被细化明确 [1] 持股与交易时点认定 - 买卖时点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1] -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1] - 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需合并计算 [1] 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 [1]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1] - 同时规定,若相关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1] 专业投资机构特殊安排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2] - 适用此安排的专业机构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此安排旨在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 [2]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2]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规定在出台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 [2]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2]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
证监会明确13种短线交易豁免情形
第一财经·2026-03-06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