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细则出炉:明确穿透披露要求,高集中度、跨境投资等迎量化披露标准
第一财经·2026-03-13 22:54

行业监管框架升级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即将进入更加清晰、规范的新阶段,基金业协会于3月13日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重要内容模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对2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落实措施 [2] -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重点细化了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并明确了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制定了内容模板与备份要求 [2] - 随着《办法》及配套细则的出台,行业信息披露将更加规范透明,投资者权益将得到更有力保障,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 [2] 穿透式披露要求细化 - 对于存在嵌套投资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细则要求除披露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外,还须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及投资路径等信息 [4] - 若私募证券基金百分之九十以上资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的单一私募基金,还应当同步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5] -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细则要求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时,除披露投资组合金额及比例外,还须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累计投资成本等 [5] 关键风险领域信披边界明确 - 针对“高集中度投资”,细则划定明确边界: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超过基金净资产10%,或投资于其他同一资产的资金超过基金净资产25%的私募证券基金,须披露该资产的具体信息,如名称、类型、金额及占比等 [7] -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披露上,要求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须按受限类型披露持有情况,包括资产类别、金额及占比、估值方法等信息 [7] - 涉及跨境投资的证券私募基金,须分别按境外资产类别及交易场所所在国家或地区披露投资规模及占比、跨境投资方式及路径;通过衍生品等方式投资的,还需披露交易对手方、所投产品及管理人等详细信息 [7] -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交易标的情况及价格,并特别明确若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应当说明原因 [8] 审计与持续披露要求强化 - 对特定私募基金年度报告的审计提出更严格“他律”要求:若私募证券基金任一季度末,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境外资产、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60%,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 - 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具体审计标准: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其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审计 [9] - 针对清算期信息不透明问题,细则强调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须按定期和临时报告要求持续披露;若预期无法在规定清算期内完成,管理人须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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