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员,禁止隐名入股等58种行为
第一财经·2026-03-23 12:24

新规修订背景与目的 - 为适应国企改革深化中出现的新业务如投融资、并购重组、数字化转型、境外投资等新情况,对2009年颁布的旧规进行修订,以解决老规矩跟不上的问题[4] - 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旨在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规范履职、廉洁用权[3] - 将隐性腐败、新型利益输送、家风问题、政商交往边界模糊等过去管不到、管不细的新风险、新问题纳入监管,扫清模糊地带[4] 适用范围的具体细化 -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新增国有“全资”企业,并将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实际支配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纳入规范范围[5] - 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关键少数”,将“领导人员”分项列举为三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或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 行为规范的调整与核心内容 - 新规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58种禁止行为,将“廉洁从业”从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6] - 总则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廉洁从业应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5] - 第二章聚焦损害公利、谋取私利及问题突出领域,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5] - 明令禁止“隐名入股”、“代持股权”、“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新型权钱交易方式[6] - 首次将“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独列为禁止行为,严控过度负债、无序扩张、数据造假等乱象[6] - 规定更加具体,例如禁止在企业重组或主要领导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人员[6] 违反规定的处理要求 - 从充实责任追究、完善经济惩戒、充实不当利益处理、完善禁入限制、增写准确追责5个方面细化完善处理要求[6] -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进一步使用[7] - 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7] -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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