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磅发布:为国资基金松绑
FOFWEEKLY·2026-04-08 11:58

文章核心观点 上海市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3部分16条举措,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监管体系,提升国资基金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能力,以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引导国有资本在私募股权市场发挥关键作用[8] 政策背景与总体框架 - 政策出台背景是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金融体制,壮大耐心资本,国有资本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关键力量[8] - 《指导意见》与《基金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办法》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服务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8] - 文件共分三大部分:强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导向;提升募投管退能力;完善基金管理机制[1][8] 强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导向 - 尊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周期、高风险、人合性的市场化规律,推动各环节与市场规则衔接[9] - 坚持法治化原则,厘清基金出资人、管理人、监管方的权责边界[9] - 提升专业化能力,培育招引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基金全生命周期运作水平[9] 完善国资基金布局与设立 - 围绕上海市“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化市区协同,打造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基金集群[1][11] - 鼓励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1][12] - 加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组建力度,完善基金矩阵[1][13] - 支持龙头企业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围绕创新链布局孵化科创项目[1][14] - 对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基金但不出资的,实施后备案管理[1][16] - 对主业范围内发起设立单一标的专项基金,可适度放宽认缴出资比例要求,并支持简化内部设立程序[1][16] - 监管企业应明确各层级企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权限,科学授权放权[1][16] 优化基金运营管理流程 - 简化基金设立和募资流程:针对不出资情形明确后备案要求,对单一标的专项基金放宽认缴比例并简化程序[16] - 优化资产评估要求:明确两种情形可免于国有资产评估,直接按基金协议约定确定价格:1) 投资募集期内基金或持有份额的募集期内基金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除扩募外);2) 募集期结束后,因其他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份额被动增加且不涉及资产分配[2][17] - 优化投决机制:监管企业可采取委派投决会观察员或顾问委员会委员方式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减少对投决效率的影响[2][18][19] - 对确需提名投决会委员的,应提名具备履职能力的人员,并支持其以“个人票”形式独立发表意见[2][19] - 鼓励国资基金引入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担任投决会委员[2][19] 提升投资与定价能力 - 招引优秀基金管理人:监管企业可对优秀基金管理人差异化设定国资出资比例、门槛收益率等条件,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可进一步放宽条件[2][20] - 提升领投定价能力:国资基金应采用适配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估值方法,注重核心团队能力、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原创性及突破度、专利质量、产业链战略地位、成长预期等关键指标[3][21] - 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实施跟投机制;支持管理团队通过持有SLP或GP份额的方式获取跟投收益和超额收益分成[22] - 优化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年度与长周期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23] - 根据基金类型和所处运营阶段,差异化设置财务性指标和非财务性指标[23] 加强投后赋能与生态建设 - 建立市级投后赋能协同机制,加强信息集成互通和政策精准供给,构建市区协同的赋能网络[4][25] - 鼓励有条件的监管企业建设专业投后赋能机构,建立面向市场的“投资+融资、产业+生态、技术+转化、人才+保障、信息+转让”综合服务体系[4][25] 培育市场与畅通退出渠道 - 培育基金份额转让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完善基金份额估值系统,制定差异化估值模型,定期发布S基金交易数据,提升价格发现、合规保障、交易撮合等功能[4][26] - 鼓励退出转让市场化定价:监管企业转让基金份额或公司制基金转让已投企业股权时,可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合理确定调价幅度,以提升退出效率[4][27] - 后续在批准转让方案时,可同步批准在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情形下允许阶梯调价的幅度和下限[27]

上海重磅发布:为国资基金松绑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