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对基金公司及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提出更细致、更量化的要求,核心是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基民)的利益绑定,旨在解决行业“重首发、轻持营”等顽疾 [3][7]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较《行动方案》更细致、更严格 - 新《考核指引》在证监会2025年5月《行动方案》框架性要求基础上,提出了更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4][5] - 明确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下降标准: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6] - 提高关键人员跟投比例和锁定期: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需分别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30%、40%购买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各项比例均较现行规定提高10个百分点 [6] - 明确考核指标权重:对高管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低于30% [6] - 扩大薪酬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金额不少于40%的人员范围从高管、基金经理等延伸至董事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核心业务人员 [6] 多项“首次”,直指公募行业顽疾 - 首次明确将销售人员的考核与投资者盈亏直接挂钩: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考核时,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旨在扭转“重首发、轻持营”的销售导向 [7][8] - 首次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并明确要求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在考核中的占比均不低于80% [3][8] - 首次将约束“向上延伸”至股东层面:要求基金公司在章程等文件中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8]
公募绩效考核迎新规
第一财经·2026-04-17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