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
新华网财经·2026-04-24 21:08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规定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在网络空间的营销活动 [1] 关于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 严禁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制作网络营销内容时,不得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 [3] - 严禁引用不实数据: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3] - 严禁不当承诺与预测: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不得简单依据短期业绩或过往业绩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利用模拟业绩、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误导投资者 [3] - 严禁不当类比与夸大: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管产品等简单类比 [3] - 严禁误导性背书: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部门对产品提供保证 [3] - 严禁诱导性分期宣传:涉及分期付款时,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3] - 严禁使用诱导性用语: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用语 [3] - 遵守其他禁止性规定:不得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关于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 规范营销渠道与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获得授权 [5] - 禁止非机构人员营销: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禁止以荐股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5] - 规范代言行为: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必须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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