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治理走向法治化,气候变化诉讼亟待系统规则支持
第一财经·2026-06-06 17:58

文章核心观点 - 气候变化议题正从科学预警和政策目标,演进为现实损害和治理责任,并逐步进入司法权利义务配置和司法救济程序[3] - 气候变化诉讼是观察气候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窗口,也是理解“双碳”目标如何通过司法机制落实的实践切口[3] - 需围绕“双碳”目标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变的需求,系统构建气候诉讼实体与程序规则,形成减缓和适应并重的司法应对格局[5] 规范供给与演进 - 在规范供给方面,中国已初步形成由概念识别、实体支撑、程序适配共同构成的规范支撑格局[3] - 规范包括:概念明示型推动议题获司法政策初步承认,实体供给型为义务识别等提供依据,程序支撑型为争议进入司法程序预留接口[4] - 当前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呈现适用法律依据分散、多为间接关联的特征[4] - 随着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推进,未来规范供给有望从政策性引导、分散性依据逐步走向体系化支撑和类型化指引[4] 诉讼实践特征与案例 - 中国气候变化诉讼呈现“概念未定型而实践已先行、类型未成熟而争议已显现、规则未充分而司法已回应”的阶段性特征[4] - 以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为代表的气候变化关联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4] - 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落地,表明议题开始以更直接方式进入司法场域[4] - 相关案件主要依托既有环境司法框架展开,尚未形成独立稳定的类型边界,新型诉讼请求多与传统争议焦点交织[5] - 司法回应整体上仍保持相对审慎,系统性的具体裁判规则仍有待明确[5] 立法进展与司法构建方向 - 将于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明确规定将“双碳”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5] - “双碳”目标从政策承诺上升为刚性法律,是“气候变化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一步[5] - 构建方向一:明确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复合法律属性,完善碳市场交易纠纷的裁判规则,包括配额履约争议、碳抵消虚假交易、碳资产托管责任等[5] - 构建方向二:探索气候侵权的新型归责路径,对高碳排企业造成长期、累积性气候损害的情形,可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适用“概率因果关系”或“实质性可能性”标准,降低受害方举证门槛[5] - 构建方向三:推动适应型气候诉讼,针对海岸侵蚀、极端天气频发导致的损害,将“气候适应性标准”纳入建筑物质量、基础设施规划的司法审查范畴[6] - 适应措施的强度应与气候风险的程度相匹配,在气候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实现均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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