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 对发电企业“无证供电”行为的再认识
中国能源报·2026-06-09 14:33
电改前后“供电业务”定义与“无证供电”判定的演变 - 电改前,供电业务包含配电和售电,实行“配售合一”管理,均需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否则构成“无证供电”[3] - 2015年电改后,售电市场放开,“供电业务”主要指配电业务,售电业务无需再取得供电许可,模式演变为“配售分离”[4] - 判断是否构成“无证供电”的关键在于是否运营配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配电设施未取得许可才可能构成“无证供电”[5] 典型场景下“无证供电”的判定分析 - 场景1:发电企业建设运营专用线路向用户供电,属于开展配电业务,需取得供电许可,按“无证供电”处罚无异议[7] - 场景2:发电企业未建设运营配电设施,仅向用户销售电能,不构成“无证供电”,但其行为违反并网与调度规则[7][8] - 场景3:发电企业经第三方供电,配电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则第三方行为构成“无证供电”,发电企业违规性质同场景2[7] 电改深化对行业监管与市场结构的影响 - 供电业务许可制度原是保护电网企业在供电营业区内独家供电权的配套措施[9] - 电改深化催生了增量配电网、微电网、虚拟运营商等多元配售电主体,以及绿电直连、源网荷储等新模式,许多主体被豁免供电业务许可[9] - 电网企业独家供电模式被打破,供电营业区正从“独家供电权利”向“兜底保供义务”转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