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李春良一审被判无期
中国能源报·2026-07-22 17:45

案件审理与判决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春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对李春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 犯罪事实与金额 1. 受贿罪事实: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李春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5万余元 [2]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事实: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底,李春良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3] 判决依据与情节 - 法院认为李春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3] - 鉴于李春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从宽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4] - 李春良在庭审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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