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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并购造假亮剑
证券日报· 2025-11-21 07:18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宜通世纪收到广州中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群因在并购重组中提供资金并帮助财务造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公司[1] - 该判决体现了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司法导向,有助于震慑潜在造假者并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1] 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案详情 - 2016年宜通世纪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方式收购倍泰健康100%股份,交易总对价10亿元,交易对手方承诺2016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2] - 2017年倍泰健康在方某林组织下虚构订单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2017年年报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后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 - 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退赔总额以7.7亿元为限,二审维持原判[2] 许某群在案件中的角色与行为 - 许某群在并购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健康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标的[3] - 许某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但因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 监管趋势与行业案例 - 证监会强调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各方[4] - *ST天山跨界并购大象广告案中,交易对手方陈某宏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取得的公司股份已被划转至回购账户[5] 财务造假立体追责机制现状 - 对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相关方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已形成,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方处罚往往比上市公司更重[6] - 近期出现判处交易对手甚至协助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案件,但对资金提供方追究刑责的案件仍较为罕见[6] 资本市场造假惩防机制强化 -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财务造假刑事责任追究案例明显增多,如起步股份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罚金1000万元,金通灵科技被判罚金800万元及相关责任人获刑[7] - 需在不同维度实现立体化追责,包括明确协助造假者的“明知”“故意”等标准,确立造假者共同担责要件,以瓦解造假生态链[8]
“追首恶”“打帮凶”并重 司法对并购造假亮剑
证券日报· 2025-11-21 00:05
宜通世纪并购造假案司法判决 - 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某群因在并购过程中提供资金并帮助财务造假,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 - 法院同时判决追缴许某群的违法所得4000万元发还公司,追缴不足则责令其退赔 [1] - 该判决体现了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司法导向,有助于震慑潜在造假者并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1] 倍泰健康并购案背景与过程 - 2016年,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的方式收购倍泰健康100%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 [2] - 交易对手方原实际控制人方某林等人承诺,倍泰健康2016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11亿元 [2] - 2017年,在方某林等人组织下,倍泰健康虚构订单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公司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后续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2] - 方某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被立案侦查,2020年底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退赔总额以7.7亿元为限,二审维持原判 [2] 许某群在造假案中的角色 - 许某群在并购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健康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使公司支付了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标的 [3] - 在共同犯罪中,许某群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但因在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3] -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判处许某群5年有期徒刑是较为严厉的 [3] 监管趋势与行业案例 - 证监会强调对配合造假方进行处罚,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 [4] - 在*ST天山并购大象广告案中,交易对手方法定代表人陈某宏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 起步股份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金通灵科技集团因同样罪名被判处罚金800万元,相关责任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8] 立体化追责格局的形成与影响 - 对于并购重组财务造假相关方的"行民刑"立体追责格局已经形成,行政责任方面监管部门会同时处罚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手方,且对后者处罚往往更重 [6] - 民事责任方面,近期司法实践开始出现判处交易对手甚至协助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6] - 强化财务造假的刑事责任旨在提高违法成本,使市场主体不敢造假、不想造假,构建多层次、无死角的追责体系以净化市场生态 [8] 财务造假惩防机制的完善方向 - 需在不同维度实现立体化追责,例如在资本市场以外,与会计、信用、税务、反洗钱等方面形成联机联网和联查 [9] - 在资本市场范围内,可进一步明确协助造假者的"明知"、"故意"等标准,确立造假者共同担责的具体要件,以瓦解造假生态链的支持系统 [9]
10月份监管部门对7家退市公司“出手” 杜绝“一退了之”
证券日报· 2025-11-03 00:57
监管动态与处罚案例 - 10月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对7家退市公司采取监管行动,其中4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事先告知书,2家公司股东被立案调查,1家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1] - 监管部门坚决执行“退市不免责”原则,杜绝“一退了之”,表明从严监管已贯穿企业上市、经营、退市全周期 [1] - 近一个月7家退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处罚,传递出对退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信号 [3] 具体公司处罚详情 - 泛海控股因2022年至2023年共有8笔融资合同违约未及时披露,被北京证监局罚款合计840万元 [2] - 青岛中程因2017年至2022年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被证监会罚款合计2060万元 [2] - 长江健康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330万元 [2] - 江苏阳光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30万元 [2] - 贵人鸟控股股东因无法完成增持承诺后仍在退市板块披露将继续增持,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一案双罚”监管策略 - 监管部门实施“一案双罚”,既追究公司责任,也精准追责“关键少数” [4] - 例如长江健康控股股东润发集团被拟罚款1500万元,原董事长和现任董事长分别被拟罚款1200万元,且2人被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 - “一案双罚”能明确管理层具体责任,形成有效震慑,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避免责任归咎于个别人员 [5] 立体化追责与投资者保护 - 对退市公司的民事追责、刑事追责逐渐增多,行民刑立体化追责强化监管威慑力 [7] - 例如退市公司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因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7] - 证监会发布意见健全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引导控股股东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等措施弥补投资者损失 [7] -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和推动先行赔付制度化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索赔效率 [8]
多家退市企业被追责 “退市不免责”成监管常态
搜狐财经· 2025-10-21 06:15
监管趋势与核心理念 - 监管常态是“退市不免责”,即便公司退市,其上市期间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仍会被监管部门持续追责 [1] - 从严监管已贯穿企业上市、经营、退市的全周期,全过程监管和全链条追责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1] - 立体化追责体系旨在提升市场各方合规意识,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4] 近期追责案例 - 中国中期控股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集团持有中国中期6707.76万股,持股比例19.44% [2] - 富通集团因涉嫌子公司富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富通信息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于2024年8月退市,退市后7个月被立案 [2] - 已退市的江苏阳光因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问题未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江苏证监局拟合计罚款330万元 [3] - 今年以来,亿利洁能、东旭光电等多家退市公司被追责,其中亿利洁能、东旭光电均被罚款上亿元 [4] 追责机制与执法数据 - 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对70余家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33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4] - 追责体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实现全链条立体化追责,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4] - 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取得突破,例如美尚生态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33324名投资者为适格原告,被告包括公司、中介及相关个人 [4] - 特别代表人诉讼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形成规模性索赔压力,使违法成本远超违法收益 [5]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况 - 年内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上市公司已达13家,多涉及财务造假,且呈现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隐蔽等特点 [6] - 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财务造假,通过“惩防治”并举,坚决将粉饰业绩、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清出市场,增强退市制度刚性约束 [6] - 监管紧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并压实保荐、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全链条追责 [6]
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 金通灵案一审宣判原董事长获刑6年
中国经营报· 2025-10-01 20:49
公司法律判决与处罚 - 公司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800万元 [2] - 时任董事长季伟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 - 时任财务总监袁学礼等其余5名高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期从1年10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 罚金从6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 [4] 公司财务造假详情 - 2017年至2022年期间 公司通过伪造工程进度确认表等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5] - 具体虚增营业收入金额为 2017年50142.43万元 2018年54973.13万元 2021年6893.07万元 2022年1530.85万元 [6] - 具体虚增利润总额金额为 2017年14647.88万元 2018年14767.16万元 2021年7398.71万元 2022年4332.73万元 [6] - 2019年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并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 2020年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但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6] 行政处罚与民事追责 - 江苏证监局已对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季伟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袁学礼处以100万元罚款 [6] - 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 进入权利登记公告阶段 [7] 行业监管趋势 - 业内专家指出民事 行政 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管和处罚是法治理念在资本市场的具体体现 [2][7] -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以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 [3][7]
财务造假!这家公司即将退市
中国证券报· 2025-09-06 13:28
退市决定与时间安排 - 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将于9月15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 期满后深交所将进行摘牌 [2] - 终止上市原因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 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2] 财务造假具体事实 - 公司连续两年累计虚增收入24.99亿元 在三份定期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 [5][6] - 2022年年度报告虚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导致虚增收入7.78亿元(占年度营业收入44.59%)虚增利润0.85亿元(占利润总额35.99%) [6] - 2023年半年度报告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款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0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4.56%)虚增利润0.79亿元(占利润总额51.64%) [6][7] - 2023年年度报告通过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控制权却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7.21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78.63%) [7] 监管处罚与措施 - 证监会对公司及管理层12人处罚3840万元 并对原董事长姚小欣、财务总监李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监管部门作出财产罚及资格罚的双重处罚 体现出清害群之马的决心 [7] - 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9月对公司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刑事立案 同时公司行为达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诉标准 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9] 市场表现与业务背景 - 公司主营业务为现代服务业务和批发零售业 包括互联网广告业务、云服务业务和电商贸易业务 [9] - 今年以来公司股价累计跌幅达87.01% [9] 监管政策导向 - 证监会主席表示将对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对于涉及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9] - 即使退市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退市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9]
立体化追责斩除财务造假“毒瘤”
北京商报· 2025-08-11 00:34
财务造假处罚案例 - 证监会对*ST高鸿严重财务造假案开出预罚单,拟对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1] - *ST高鸿2015-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近199亿元、利润总额超7620万元,造假行为还导致其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1] - 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ST高鸿恐遭强制退市 [1] 行政处罚特点 - 对*ST高鸿责令改正并处以1.35亿元罚款,属于罕见高额罚款 [2] - 董事长付景林被处以750万元罚款并被10年证券市场禁入 [2] - 配合造假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庆被处以700万元罚款并被10年证券市场禁入 [2] 追责体系 - 行政处罚、刑事移送、民事索赔形成立体化追责惩戒体系 [1] -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明显增多,如金通灵及6名责任人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提起公诉 [3] - *ST高鸿案还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的巨额民事索赔 [3] 监管态势 - 监管层以零容忍、立体化追责的强监管姿态打击财务造假 [1] - 对配合造假方的处罚力度大幅加码,相比越博动力案中200万元、30万元的罚款明显提高 [2] - 立体化追责体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潜在违规者 [3]
9年财务造假近200亿 *ST高鸿被罚1.6亿并启动退市
搜狐财经· 2025-08-11 00:28
财务造假详情 - 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98.7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7622.59万元 [1] - 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 -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数值的49.3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4.88% [3] -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虚假业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4] 监管处罚措施 - 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1.35亿元,其中虚假记载罚款1000万元,欺诈发行罚款1.25亿元 [4] - 对9位董高监及1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375万元 [4] - 对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和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 - 对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 - 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1] 公司经营状况 - 公司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 [5]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5] - 2024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5] - 预计2025年上半年亏损1.3亿元至1.8亿元 [5] - 公司及下属部分子企业银行主要账户被冻结,诉讼案件较多 [5] 行业监管趋势 - 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查处力度 [6] - 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6] - 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显示"零容忍"态度 [1][6] - 第三方主体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形成利益链是财务造假新特点 [7] 股东情况 - 截至7月31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5.2万户 [2] - 前十大股东中包含一家私募基金 [2]
侃股:立体化追责斩除财务造假“毒瘤”
北京商报· 2025-08-10 18:39
财务造假案件处罚 - 证监会对*ST高鸿财务造假案开出预罚单 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 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1] - *ST高鸿2015-2021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近199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超7620万元 造假行为还导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1] - 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ST高鸿可能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1] 行政处罚特点 - 对*ST高鸿责令改正并处以1.35亿元罚款 属于罕见高额罚款 [2] - 董事长付景林被处以750万元罚款 并被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金额高于以往同类情形 [2] - 配合造假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庆被处以700万元罚款 同时被10年市场禁入 相比此前越博动力案中对配合造假方的处罚大幅加码 [2] 追责体系 - 证监会表示将坚持"应移尽移"原则 将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ST高鸿案相关责任方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2] -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明显增多 如金通灵及6名责任人因欺诈发行等罪被提起公诉 [3] - *ST高鸿案还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的巨额民事索赔 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索赔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3]
9年财务造假近200亿元!000851,被证监会通报
第一财经· 2025-08-10 17:48
公司财务造假案概况 - *ST高鸿因长期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业务,大幅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98.7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7622.59万元 [3][5] -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数值的49.3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4.88% [5] -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虚假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6] 监管处罚措施 - 证监会拟对高鸿股份处以1.35亿元罚款,其中虚假记载被处以1000万元顶格罚款,欺诈发行被处以1.25亿元罚款 [6] - 对9位董高监及1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375万元 [6] - 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禁入措施 [7] - 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南京庆亚罚款700万元 [3][10] 公司经营状况 - 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7][8] - 2023年和2024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 - 预计2025年上半年亏损1.3亿元至1.8亿元,主要因贷款逾期导致利息支出大幅增长 [8] 监管政策动向 - 监管部门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10] - 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10] - 第三方主体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 [11] 行业影响分析 -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市场运行基础,侵害投资者利益,是监管执法重点 [10] -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需要从诚信、透明、法治和责任四个方面推进 [12] - 中介机构作为"守门人"必须对其疏忽或协助造假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