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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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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大事件!高频交易标准明确
上海证券报· 2025-04-03 19:05
程序化交易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 沪深北交易所于4月3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同步就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旨在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面规范,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1] - 该细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 [1] - 细则将于2025年7月7日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预留过渡期进行适应性调整和技术准备 [4] 明确四类异常交易行为及监控 - 细则明确了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 [2][7] - 针对上述四类行为的具体监控指标已于2024年4月起试运行,触发指标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中小个人投资者基本未受影响 [2][8] - 试运行期间,交易所对频繁触发指标的投资者进行了问询和合规教育,相关投资者交易合规性明显提升 [8] - 自去年以来,触及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行为已大幅下降 [9] 确立高频交易认定标准 - 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 [2][10] - 该标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自身监管实践和数据测算,旨在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 [10][11] - 标准以流速和流量为核心要素,突出高频交易特点,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11] 加强高频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 - 要求高频交易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包括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13] - 针对高频交易特点,设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并从严设定监控阈值 [2][13] -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高频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13] - 交易所将适时研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对高频交易投资者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其降低交易频率 [14] 沪/深股通投资者的监管安排 - 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实行与内资一致的监管标准,总体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 [15] - 在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为投资者→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香港联交所→沪深交易所 [3][16] - 报告指引与境内现有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两地市场差异进行适应性调整 [2][16] - 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16] 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 - 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8] - 对于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被限制账户交易的投资者,可要求其指定交易会员暂停其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 [18] - 对于被采取暂停或限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投资者,交易所可视情况通报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18]
程序化交易监管最新动态!刚刚,沪深北三大交易所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 2025-04-03 18:51
文章核心观点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对程序化交易多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试运行情况显示触发异常交易指标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中小个人投资者基本未发生相关情况,投资者正常交易行为不受影响 [1][2] 突出公平细化四类异常交易行为 - 《实施细则》立足于国情市情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一方面明确监管预期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公平 [4] - 明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构成要件,2024年4月起交易所制定具体监控指标试运行,上交所对频繁触发指标投资者进行问询和合规交易教育,投资者交易合规性明显提升 [5][6] - 针对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实施细则》规定上交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多次异常交易投资者采取限制账户交易等措施,还会视情况通报相关机构协同采取措施 [6] 每秒申报、撤单数最高达300笔认定为高频交易 - 《实施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300笔以上或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20000笔以上,该标准借鉴境外经验、结合自身监管实践并充分测算 [8] - 标准设定考虑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突出特点便于执行、有序衔接持续完善三方面,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差异化监管,包括督促履行额外报告义务、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交易监管 [8][10][11] 一视同仁 沪深股通投资者参照适用 - 《实施细则》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参照适用相关规定,实行与内资一致监管标准,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差异做出适应性安排 [13] - 沪深交易所起草《报告指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报告具体事项细化规定并为存量投资者预留过渡期,保障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 [13] 与前期发布报告通知衔接 前期发布的报告通知与《实施细则》内容不冲突,继续为市场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指引,交易所将结合市场实际持续完善报告制度,适时整合修订通知内容并发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