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穿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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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击穿”案:家族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边界何在
经济观察报· 2025-07-22 20:38
家族信托法律争议 - 江苏南通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崔亦某名下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未通过诉讼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2][6] - 山东聊城法院类似案例中,法院以"价值追缴"为由强制执行路某某家族信托1533万元违法所得,未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10][11] -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被突破,法院执行时将其混同为存款或委托人个人财产[7][12] 家族信托功能与法律属性 -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具有风险隔离功能,可防范债务波及和后代管理风险[15][16][17] - 家族信托最低门槛1000万元,提供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等定制化服务[31][32] - 合法信托需满足财产来源合法,否则可被追溯宣告无效[21][23] 司法程序问题 - 法院执行程序存在瑕疵,未通过实体审判即改变信托法律关系[9][12][29] - 直接扣划信托财产可能损害金融机构受信义务,影响行业公信力[30][31] - 程序正义缺失可能导致高净值客户转向海外资产配置[32] 恶意避债识别标准 - 信托设立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关联性可作为逃债动机判断依据[24] - 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账户可能成为"击穿"关键证据[25] - 英美法系"污点赠予"概念可借鉴用于追踪违法资金[22]
又见“击穿”案:家族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边界何在
经济观察网· 2025-07-22 19:27
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例 - 江苏南通崇川区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崔亦某名下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 未通过诉讼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 [2] - 法院将家族信托基金列为"存款"类资产进行扣划 发还给受害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 [3] - 类似案例在山东聊城发生 法院直接从路宗军家族信托中执行1533万元违法所得 [6] 信托财产法律属性争议 -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属于独立财产形态 不属于委托人或原始出资方 [4] - 法院执行程序存在不规范 混淆"存款"与"基金"法律关系 使用"第三方保理"等不专业表述 [6] - 刑事判决不应直接改变民商事权属 需通过实体判决流程否定信托效力 [8] 家族信托功能与优势 - 信托财产具有强独立性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可隔离委托人债务风险 [9] - 专业机构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防范继承人管理能力不足风险 [10] - 最低设立门槛1000万元 提供财富保护、传承等定制化服务 [19] 恶意信托的司法认定标准 - 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自始无效 需通过诉讼程序宣告 [12] - 委托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 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14] - 新加坡案例显示 信托设立时间与控制权是判断逃债动机的关键 [15] 行业影响与程序正义问题 - 直接强制执行损害信托"风险隔离"核心功能 影响行业公信力 [19] - 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资产外流 国内司法机构对海外资产更难管辖 [20] - 武汉案例显示 冻结信托财产需通过不当得利等配套诉讼程序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