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增值税预缴税款
icon
搜索文档
财政部出台3项增值税新规
第一财经· 2026-02-02 20:54
增值税法配套规则出台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月2日公布了三项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旨在细化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法律落地[2] - 三项配套文件分别为《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以及《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2]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细化 - 《进项税抵扣公告》明确了当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及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等混合用途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3] - 公告提供了具体的计算公式,通过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 - 此公式解决了企业难以划分混合用途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的实际问题,例如价值1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4]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5] - 在资产后续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逐年调整[5] - 《长期资产抵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操作细节[6]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 《预缴税办法》明确了需预缴增值税的五大情形及其具体操作细节,依据的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7] 纳税申报优化调整 - 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优化调整[7] -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相应扩展一般纳税人主表填报口径;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根据起征点政策变化,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栏次;以及在预缴表中为油气田企业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7]
财政部出台3项增值税新规,事关抵税和预缴税
第一财经· 2026-02-02 20:16
增值税新规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月2日密集出台三则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 旨在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细化以确保法律落地 [1] 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进项税额抵扣细节 特别是针对混合用途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2] -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情况 需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2] - 公告提供了详细的计算公式以解决企业无法划分混合用途原材料进项税额的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万元原材料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可通过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 - 在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期间 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并逐年进行调整 [2]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操作细节 [3]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五大需要预缴税款情形的具体操作细节 [3] - 具体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3] 纳税申报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同期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优化增值税纳税申报 [3] -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 扩展一般纳税人主表相关栏次填报口径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在预缴表中为油气田企业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