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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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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5日起施行
金融时报· 2026-02-10 11:03
文章核心观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分级分区管理、严格处罚规定及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与管理,并探索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路径[1][10][11] 条例生效与定义 - 《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2] - 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1] 分级与分区管理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具有典型意义、重大国际科学影响、特殊科研价值或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列为国家级,其他为省级[3] - 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5] -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4] - 核心保护区划定范围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其他需重点保护区域[6] - 一般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管理机构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7] 违规处罚规定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活动,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如属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责令拆除恢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或补救,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8]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违规活动,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属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责令拆除恢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或补救,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8] 资金保障与发展挑战 -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财政事权将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9] - 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10] - 当前面临挑战包括:资金保障存在短板,依赖政府投入且缺口大;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周边群众生计依赖传统生产方式,生态产业培育滞后;管护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保护区设备落后、力量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11] 金融支持与发展路径 - 《条例》提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支持通过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宣传等活动,推动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11] - 金融支持需既“输血”又“造血”,一方面加大对生态修复、监测网络建设、管护能力提升等领域的资金投放;另一方面推动金融支持与生态旅游、科普文创等绿色产业结合,培育可持续增收渠道[12] - 需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保护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12] - 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中,政府财政投入是基础保障,同时应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12]
新修订条例如何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新华社· 2026-02-10 1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于2026年3月15日施行,旨在通过严格设立标准、强化分区管控、平衡保护与发展等措施,高质量推进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1][2][3] 条例修订背景与目标 - 中国正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 - 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1] - 自1956年以来,中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 [1] - 修订旨在实现“应保尽保”与“和谐共生”的平衡,并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2][3]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规范 - 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严格把关,明确设立应具备相应条件 [2] - 设立过程需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2] - 区域范围的划定需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统筹考虑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 规范设立流程旨在避免将新的矛盾冲突带入保护区 [2] 保护与管理措施 - 条例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 -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 [2] - 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 [3] -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生物多样性状况、生态环境质量及人为活动干扰情况,以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3] 分区管控与人为活动规定 - 条例优化完善了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 [3] -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3] - 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活动 [3] - 允许的活动包括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等 [3] 平衡保护与地方发展 - 条例旨在通过法治化路径强化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与民生福祉之间的平衡 [3] - 推动各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发展生态农业、传统手工艺品等绿色产业 [3] - 不断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构建“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 [3] - 与当地发展需求相结合,以切实有效实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目标 [3]
新修订条例如何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新浪财经· 2026-02-10 04:19
修订后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核心内容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于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旨在高质量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1] 条例修订的背景与目标 - 中国自1956年以来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 其目的是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1] - 修订旨在通过法治化路径强化自然资源公共属性与民生福祉的平衡 推动构建“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 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 [3]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规范 - 条例对设立自然保护区严格把关 明确应具备相应条件 并需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2] -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需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以确保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与周边发展需求的统筹 [2] - 规范设立流程旨在避免将新矛盾带入保护区 实现“应保尽保”与“和谐共生”的平衡 [2] 保护与管理的强化措施 - 条例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 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 - 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 以全面掌握生态系统动态、生物多样性状况及人为活动干扰 及时评估预警生态风险 [2][3] -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 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寻找生态保护修复最佳解决方案 [3] 分区管控与可持续利用 - 条例优化完善分区分级管控措施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 [3] - 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活动 包括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 以及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 [3] - 推动各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发展生态农业、传统手工艺品等绿色产业 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3]
新闻分析:新修订条例如何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新浪财经· 2026-02-10 02:14
新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核心内容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旨在高质量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1] 自然保护区体系现状与目标 - 中国自1956年以来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超过2600处 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 主要目的是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1] - 条例旨在通过规范设立与管理 实现“应保尽保”与“和谐共生”的平衡 并推动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2][3] 条例修订的设立与管理规范 - 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严格把关 明确设立应具备相应条件 包括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以及区域划定需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2] - 此举旨在从源头统筹考虑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与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避免将新矛盾带入保护区 [2] - 在保护管理方面 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 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并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2] 监测、修复与分区管控措施 - 强调以自然恢复为主 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手段 并明确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的集成分析、共享与综合应用 以全面掌握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状况、人为活动干扰 及时评估预警生态风险 [3] - 优化完善分区分级管控措施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 [3] - 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活动 包括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 以及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相关的公共服务活动等 [3] 条例对地方发展与产业的影响 - 条例通过法治化路径强化自然资源公共属性与民生福祉的平衡 推动各地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发展生态农业、传统手工艺品等绿色产业 [3] - 旨在不断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构建“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 [3]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证券时报· 2026-02-09 19:09
条例修订核心与背景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 **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2] - **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要求**:规定建设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2] - **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2] - **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明确设立条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定区域范围划定应统筹考虑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 - **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3] - **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7] -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提供支持 [7][8]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8]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9][10] -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自然保护区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12]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特定条件之一,如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13] -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4]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有重大国际影响或特殊科学研究价值,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列为国家级 [15]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15] -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划定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6]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6] - 设立自然保护区后,应及时完成勘界并设置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界线标志 [17][19] - 因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区域范围的,应按设立程序经原批准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撤销 [23]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4]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目标、措施等,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24] -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26] - 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26] - 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应制定科学方案,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 [27][28] -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允许为保护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等特定活动 [28] - **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仅允许开展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符合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标本采集、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等公共服务活动 [28][29] - 对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28]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30] -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在保护区内开展特定活动需依法办理手续,涉及修筑设施的需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32]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访客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3][34] -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机构和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38]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公开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9] 法律责任 - 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未提交活动成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 在保护区内开展允许的活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利影响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3] - 对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国能源报· 2026-02-09 18:12
法规修订与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于2026年1月9日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2] - 修订后的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2] - 此为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前两次修订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10月7日进行 [3] 总则与立法目的 - 立法目的是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4] -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活动 [4] - 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目的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4] - 建设原则包括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4]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资金保障与职责分工 - 国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需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5] - 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 [5]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6] -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6]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专业人才培养 [6] 设立条件与分级审批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五项条件之一,包括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8] -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8]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8]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需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8] - 省级自然保护区需由设区的市或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级政府批准 [9] 分区管控与范围调整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0] -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等 [10] - 设立后需及时完成勘界并设置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界线标志 [10] -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由批准设立的政府一并批复并依法公布 [10] - 因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范围的,需按原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政府批准 [11] -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政府批准方可撤销 [11] 规划编制与日常管理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在科学考察基础上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管理目标、措施,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 [12]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需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2] - 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3] - 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3] - 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13] - 国家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 [13] 保护措施与活动限制 - 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需制定科学方案 [14] - 核心保护区内除特定活动外禁止人为活动,特定活动包括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科研观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等 [14] - 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勘查、珍稀濒危物种野化繁殖和非破坏性标本采集、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14][18] - 对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4]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18] 居民安置与访客管理 - 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为前提 [15] - 根据保护需要确有必要迁出原有居民的,由有关地方政府妥善安置 [15] -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在区域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 [15] - 管理机构应加强访客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行为规范,完善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机制 [17]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9] - 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岸线向海一侧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 - 对违反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19] - 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1]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2] - 原有居民违反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2] - 开展允许活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利影响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 - 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3] - 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附则 -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新华社· 2026-02-09 17:24
法规修订与立法目的 - 本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第三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发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31] - 立法核心目的是为了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1] 指导原则与资金保障 - 自然保护区建设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2] - 国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提供支持 [2][3]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3]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3]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及专业人才培养,并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3] 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五项条件之一,包括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6]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需由国务院批准,省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 - 设立过程需充分听取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6] 分区管控与范围调整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9] -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等 [10][11] -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划定需考虑保护对象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发展需要,原则上不得撤销,调整需按原设立程序批准 [8][13] 规划、监测与生态修复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管理目标、措施等,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14] - 国家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掌握生态系统动态和人为活动干扰,及时评估预警生态风险 [16] - 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应制定科学方案,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 [16] 人为活动管控规定 - 核心保护区内除为保护开展的特定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国家重大项目等外,禁止人为活动 [17] - 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符合规定的活动,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珍稀濒危物种野化繁殖、生态旅游等 [18] - 对自然遗迹类、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8][19]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海警机构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监督检查 [22] - 对损毁、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6]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7]
自然保护区怎么护
人民日报· 2026-01-11 08:05
法规修订背景与意义 -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月9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1] - 原条例自1994年施行,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 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条例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等亟需调整和完善,并与今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公园法》做好协调衔接[2] - 此次修订是自然保护地领域一次承上启下的关键立法,旨在推动自然保护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2] 自然保护区体系现状 - 中国已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 - 目前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2] 管理理念与措施升级 - 条例修订推动自然保护地从传统的“圈地式”管理,向基于科学评估、分区分类的精细治理提升[3] - 按照相关指导意见,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3] - 实施差别化管控,该措施必须经科学论证,并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3] - 差别化管控是实现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键治理举措[3] 发展目标与协同路径 - 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需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3] - 目标是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4] - 探索在生态保护前提下的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实现生态为民、科学利用[4] - 通过拓宽生态产品利用的路径和渠道,有助于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4] 实施案例与成效 - **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承载233种越冬候鸟栖息,同时保障2万多名居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条例修订为其实行季节性分区和差别化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4] -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过生态保护和修复,区内水质、土壤持续改善,通过流转土地种植生态水稻,实现了村集体增收和村民就近就业,使原有居民从绿水青山中切实获得收益[4] - 案例表明,可构建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使居民变“被动约束”为“主动守护”[4] 未来监管与体系规划 - 下一步将依法严格管理自然保护地,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犯罪活动[5] - 将梳理完善配套制度标准体系,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从严新设其他自然保护地[5] - 将建立自然保护地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细化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5]
修订条例 高质量推进建设 自然保护区怎么护
人民日报· 2026-01-11 06:02
条例修订背景与意义 - 对施行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修订,旨在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的新形势[2] - 当前中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并正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 - 条例修订是自然保护地领域一次承上启下的关键立法,旨在推动自然保护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并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2] 管理理念与管控方式升级 - 条例修订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标志着从传统的“圈地式”管理向基于科学评估、分区分类的精细治理提升[3] - 分区管控需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价值、资源保护的难度、原有居民的环境依赖等因素,实现不同区域管理的高度协调[3] - 差别化管控是实现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键治理举措,必须经科学论证,并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和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3] 发展模式与社区协同 - 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需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4] - 目标在于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例如通过流转土地种植生态水稻,使村集体增收并为村民提供家门口的就业机会[4] - 条例修订为实行季节性分区和差别化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拓宽生态产品利用的路径和渠道[4] 后续监管与体系建设方向 - 下一步将依法严格管理自然保护地,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犯罪活动[5] - 将梳理完善配套制度标准体系,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并从严新设其他自然保护地[5] - 将建立自然保护地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并细化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5]
国务院部署实施促内需一揽子政策
中国证券报· 2026-01-10 04:52
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 - 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 旨在扩大有效需求并创新宏观调控 [1] - 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合联动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消费和扩投资 [1] - 围绕促进居民消费 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 以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并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1] - 围绕支持民间投资 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并设立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1] - 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 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1] - 采取更多便利化措施推动政策落地 加强全链条管理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1] 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 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支撑新型城镇化 [2] - 着力解决未落户常住人口急难愁盼问题 包括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2] -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并强化就业服务 [2] - 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进举措 构建适应公共服务随人走的政策支撑和要素保障体系 [2] - 按照常住人口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 [2] 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 -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1] - 修订旨在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 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 -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并统筹保护和发展 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2] - 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