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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随意解聘、不签合同?这些知识点必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6 18:0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在于厘清“试岗期”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之间的本质区别 指出“试岗期”缺乏法律依据 可能成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陷阱 并提醒劳动者注意识别和防范相关风险 [3]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 文章明确指出“试岗期”并非法律概念 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合法期限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3] - 文章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 文章揭示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试岗期”规避法律义务 例如在所谓“试岗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支付工资或极低报酬 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 [3] - 文章提醒劳动者警惕以“试岗不合格”为由拒付劳动报酬或无偿占用劳动的情况 并指出即使工作时间短 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 就有权获得报酬 [3] - 文章建议劳动者在求职时注意甄别 对于设置不合理“试岗期”的岗位需保持警惕 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