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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能系统:美国政策对中国储能企业影响的最新进展-China energy storage system_ Update on US policy impact on China ESS firms
2026-03-10 18:17
美国政策对中国储能企业的影响分析 涉及的行业与公司 * 行业:全球储能系统行业,特别是中国储能系统供应链[1] * 公司:中国储能系统企业[14] 核心政策框架与关键变化 * 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了《2026-15号通知》,作为《国内税收公告》的一部分[1] * 该通知细化了《通胀削减法案》中关于“受禁外国实体”和“实质性协助”测试的规定,使使用中国关联电池或系统的美国项目更难获得45X、45Y和48E条款下的清洁能源税收抵免[2] * 引入了详细的“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计算方法和安全港规则,旨在促使美国开发商将来自受禁外国实体的电芯、模组和关键电池组件的成本份额降至特定阈值以下,以保留税收抵免资格[2] * 与此前仅概念性定义受禁外国实体和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相比,新通知明确了成本分配、认证使用和国内含量表应用等实际问题,减少了使用中国电池和储能系统项目的不确定性[3] 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规则的双轨制设计 * **项目侧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适用于根据45Y和48E条款申请抵免的合格设施和储能技术,计算公式为(纳入设施或储能技术的制成品总直接成本减去受禁外国实体归属直接成本)除以总直接成本[4] * **制造侧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适用于申请45X生产税收抵免的合格组件,计算基于每个合格组件的总直接材料成本,减去受禁外国实体直接材料成本[6] * 这种双轨制设计意味着项目开发商主要需要制成品层面的信息,而上游制造商必须追踪构成材料和关键矿物以保持45X资格[6] 成本计算方法与安全港机制 * **实际直接成本法**:要求识别所有纳入设施或储能技术的制成品及其组件,确定每项的直接成本,并识别哪些由受禁外国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需要详细的物料清单和成本核算可见性[11] * **基于安全港的方法**:允许使用国税局提供的成本百分比表和供应商认证来推导直接成本和受禁外国实体份额,而非自下而上的会计计算,对于最终表格发布前开始建设的项目,纳税人可继续依赖这些临时安全港[11] * 安全港和认证机制显著降低了下游纳税人的信息要求,但通知也引入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标准:如果纳税人知道某制成品或合格组件由受禁外国实体生产,则无论任何相反的认证,该项目的所有直接成本都必须被视为受禁外国实体成本[16] 关键阈值与时间安排 * 对于2026年开始建设的合格设施和储能技术,适用的清洁电力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阈值为55%,后续年份逐步提高至75%[10] * 对于45X下的合格组件,根据销售年份适用单独的阈值表[15] * 通知允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将资产分组为“指定期间”,并在每个期间内跨单位平均计算采购份额和成本[15] 对中国储能供应链的实践影响与应对策略 * 规则并非完全排除:能够透明量化并逐步降低其受禁外国实体成本份额的公司,更有能力维持获得美国税收激励的渠道,并在受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约束的项目中保护市场份额[3] * 供应链存在操作空间:即使上游部分内容仍与受禁外国实体关联,集成商和原始设备制造商也可以通过将更多增值环节转移到非受禁外国实体地点来改善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9] * 例如,在美国组装的储能包若使用了受禁外国实体制造商生产的电芯,则只有归属于受禁外国实体生产电芯的成本部分被视为受禁外国实体直接成本,国内组装的增值部分仍属非受禁外国实体[11] * 反之,如果非受禁外国实体组件嵌入受禁外国实体生产的制成品中,非受禁外国实体成本份额可以从受禁外国实体直接成本中剔除,而非整个制成品都被视为受禁外国实体来源[11] 行业调查与解读 * 一家储能企业将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受禁外国实体规则主要解读为关注电池储能系统的三个主要子系统:电池包/模组、变流器以及电池集装箱/外壳,加上这些模块的上游组件[16] * 对于电池包,安全港将52%的成本分配给电芯,其余百分比分配给包装和生产等[16] * 行业内部简化规则是:如果只有52%的“电芯”部分属于受禁外国实体,且至少55%的总电池储能系统成本来自非受禁外国实体,则项目仍可满足55%的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阈值并保持抵免资格[16] * 另一项调查认为通知总体有利,因为即使储能企业被归类为受禁外国实体,只要系统成本中的非受禁外国实体份额达到所需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阈值,项目所有者仍可申请美国税收抵免[16] * 因此,中国储能企业不再需要纯粹为了避免受禁外国实体身份而在各地结构性稀释股权,而是可以专注于在项目/电池储能系统层面设计成本组合[16] * 电池储能系统可以混合使用受禁外国实体电芯和非受禁外国实体电芯,只要来自每个来源的成本为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目的被单独追踪,关键要求是非受禁外国实体成本必须至少达到相关系统成本的55%[16] * 通过使用海外生产,中国储能企业可以构建非受禁外国实体成本达到或超过55%阈值的电池储能系统,从而为美国客户保留税收抵免资格[16] * 但存在潜在风险:目前受禁外国实体/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计算仍在关键组件层面进行,尚未完全“穿透”到原材料,未来美国可能会围绕技术许可和原材料采购收紧规则,可能将正极/负极材料纳入受禁外国实体分析[16] 合规风险与处罚 * 提供不准确认证的供应商可能面临新章节6695B下的处罚,纳税人则面临与准确性相关的加重处罚以及针对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相关少报的六年追诉期,增加了事后风险[16] * 通知为2025年中之前签订的有约束力合同和在特定日期之前售出的产品提供了过渡救济,允许某些库存被排除在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计算之外,但仅限于明确定义的时间窗口,限制了遗留的高受禁外国实体含量库存被“祖父化”的程度[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