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第 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九号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