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 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