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董事会议事规则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 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 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 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1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1、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 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2、董事任职期间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146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