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