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