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3年10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8]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为关联法人[1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4]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持股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8] 交易披露与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 - 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3]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其他规定 - 年度和中期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4] - 9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4][7]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情况,必要时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