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科峰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监管措施 - 河北证监局对项目签字律师李科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3][5] - 李科峰需于2024年6月18日接受谈话[5] - 不服可60日内向证监会提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诉讼[6] 律所问题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美邦科技项目法律意见书依据不充分[3] - 律所工作底稿制作、核查验证不规范[4]
监管措施 - 河北证监局对项目签字律师李科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3][5] - 李科峰需于2024年6月18日接受谈话[5] - 不服可60日内向证监会提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诉讼[6] 律所问题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美邦科技项目法律意见书依据不充分[3] - 律所工作底稿制作、核查验证不规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