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特股份: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5-1-1 致: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 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