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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立方控股立方控股(BJ:833030)2023-12-12 19:4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2]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主要内容[7] 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1] 资金使用规定 - 用作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保障本金安全、流动性好不影响投资计划,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1][12]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4] - 超200万元或超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5]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15]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披露,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5] 资金置换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15] 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仅改变实施地点可免提交股东大会[17]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1]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