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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海泰新能海泰新能(BJ:835985)2024-01-03 18:5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4] - 超计划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5] -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使用完注销并公告[8] 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内容[8]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现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保障本金安全、流动性好,2个交易日内公告操作[17] 风险披露 - 发现投资产品重大风险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达标准披露进展[18]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仅改实施地点可免股东大会[20][21] 募投项目变更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新事项按规定披露[21][22]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5%可豁免审议,超标准按规定审议[22]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4] 内部检查 - 会计部门建台账,审计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26] 保荐核查 - 保荐机构每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出具报告与年报披露[26] 监事会监督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违法使用可终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