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制度审议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9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 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定义[5]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16]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17] 管理要求 -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25] - 经办责任人要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建立财务档案[25] 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处理[30]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6]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担责[27]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公司应预先行使追偿权[27] - 公司不得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提供保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