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杰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审议 - 累积投票制度经2023年11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适用范围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4] 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7]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7]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7]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决定有异议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8] 表决票数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积[10] - 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投票表决权数分别按对应规则计算[12] 选举结果处理 -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缺额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应选董事不足要求有相应处理方式[16] 选举相关要求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特别说明[17] - 股东大会选举前向股东发放或公布实施细则,会议召集人制备适合选票并作说明[18]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18]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