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审议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2023年10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两名(含本数)以上,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多种情形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如持有特定比例股份股东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通报人员等[8][11] 独立董事提名与审查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北交所收到公司报送材料起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15]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7]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人数不符要求,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7,1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3]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9]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0]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0]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0] 其他规定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奔朗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