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4年7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多项制度议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16]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部分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部分由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7] 担保限制 - 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企业、金融子企业等多种情况进行担保[9] 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主合同等,违反规定条款可要求修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20] -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签订[20]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1] - 担保合同有效期内特定情形需重新办理审批[25] 部门职责 -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等多项工作[24] - 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查担保文件等工作[25] 风险处理 - 被担保人未履约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6]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问题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追偿[27] 违规处分 - 公司对外担保违规,董事会将处分有过错责任人[30]
路桥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