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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沪江材料沪江材料(BJ:870204)2023-12-20 19:11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方信息告知 - 公司特定人员应将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5]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除担保外)经总经理审议报董事会备案[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下且不超300万元(除担保外)经总经理审议报董事会备案[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除担保外)经董事会审议披露,提交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除担保外)经董事会审议披露,提交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除担保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与关联方交易标的为股权达标准需提供审计报告,为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13]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4] - 每年日常性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金额,超预计金额就超出部分履行程序[15][21] - 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15]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2/3以上通过[19] 关联交易披露 - 如实及时披露须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免予审议可免予披露[21] - 预计范围内日常关联交易在年报和中报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公允性,超预计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21] 制度执行与施行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按其他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2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3] 文件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