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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九菱科技九菱科技(BJ:873305)2023-10-30 18:5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0月27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且流动性好,不得质押[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专户并公告[11]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需两周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披露[7] 募投项目相关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等[13] -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如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6]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北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7]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8] 监督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出具报告,与年报及中报一并披露[20] - 公司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0] - 保荐机构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0]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1] - 保荐人在鉴证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公司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21] 责任与生效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制度致使公司受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