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含)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4]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3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18]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18]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20]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22]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22][23]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8]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在资金存放前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29] 交易时间限制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6个月;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1年[16] 风险与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30] -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等关联交易需披露定价方式并对比说明公允性[36]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应披露年度预计业务情况[37]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38]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需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32] - 保荐人等在督导期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披露[32] - 公司向关联人购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情况[34]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溢价超100%需说明相关情况[3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36]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不少于10年[41]
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