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福建高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0]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简化使用程序[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简化使用程序[14]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