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011 年 5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