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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花股份金花股份(SH:600080)2024-07-02 19:31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 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 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 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74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9769698000 名 称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4〕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邢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