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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SH:600121)2024-03-29 18:37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0] - 拟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关联交易实施 - 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13] 关联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 因交易使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实施交易同时对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4] 股东大会决议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临时股东大会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有权在董事会怠于履职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5] 日常检查 -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2]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按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8]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可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25]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涉及未来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23] - 因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适用相关规定[16] - 办法与相关法律等不一致或有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9]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9] - 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