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93 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湖高新,A 股证券代码:600133; 杨 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段 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综上,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 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 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6.3.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前期担保已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本次关联担保是关 联方收购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