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26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13986638000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亿利洁能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亿利洁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4月24 日 名 称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2号 主 题 词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