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成立于1992年2月14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18]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6,835.3501万元[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07206953D[18] - 法定代表人为由瑞凯,住所为上海浦东南路3470号[18] - 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振华重工”,代码“600320”[18] 长期激励计划 - 有效期为10年,将分期实施[7][23] - 激励对象限于在职董事、高管及骨干,5%以上股份股东不参加[25] - 激励对象核实需公示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审核及公示说明[27] - 2023年12月26日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31] - 2024年3月28日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2][32] -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表决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3] - 目的是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38]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部分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41] 其他情况 -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实施条件[19][20] - 具备实施长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1] - 国资委原则同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1] -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权益提供财务资助[37] - 已履行现阶段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5] - 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实行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无损害股东利益情形[31][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