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提名委员会细则 - 实施细则于2023年11月9日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1]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4] 会议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11] 其他 - 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13]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3]
提名委员会细则 - 实施细则于2023年11月9日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1]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4] 会议规则 - 会议需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11] 其他 - 细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13]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3]